湖北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 全国德育先进集体 武汉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武汉市师德建设先进单位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 武汉市文明单位 武汉市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武汉市艺术教育先进单位
首 页 学校要闻 清廉学校 招生信息 德育天地 教研动态 人培方案 资讯中心 实训就业 名师风采 金牌学生
首页 >> 规章制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下载 宣传视频  
校务公开
学校简介 领导关怀
学校荣誉 校园文化
机构设置 现任领导
规章制度
党纪党规
供销先锋
数字校园
两学一做
文明创建
职 教 周
质量报告
小记者园地
学生资助
学生社团
榜样风采
第二课堂

扫码关注公众号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
来源:武汉市供销商校     发布时间:2007-12-18     阅读:3612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应坚持以德治校、以人为本、以质量管理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应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的能力。
 
  第二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的基本文件。

  1.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校学生的特点制定。对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吸纳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须经教学主管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变更。如需进行较大调整,必须按原制定程序办理。
教学计划的制定应坚持适应性、强化基础性,突出实践性,兼顾灵活性。

  2.实行弹性学制的学校,其专业教学计划内容应与固定学制的教学计划内容相同,完成学业的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一般为2-6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受学制限制,按学生是否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累计学分,可提前或推迟毕业。在制定累计学分和各课程学分时,要合理确定课程门数、必修课与选修课以及各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
  对于从其它高中阶段学校转入的学生,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3.采用“模块式教学”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学校,要参照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科学地构建知识技能模块,合理地设置课程和进行教学时间分配。

  第五条  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含实习及单独开设的实验和实训课)均应有教学大纲。学校应采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对无通用教学大纲的课程,学校应制定试用性教学大纲。

  第六条  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设置课程体系,依据教学大纲选用教材。 
  1.学校应积极开展现代课程模式的探索和实验,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

  2.学校应根据专业需要和满足学生继续学习的需要,加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  

  3.学校应开设有利于培养学生个性、兴趣和特长,有利于拓展学生潜在智能,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的选修课程。各专业应开设就业和创业指导课。  

  4.普通高中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一年的专业教育,其课程设置应以专业课程教学与技能培训为主。

  5.教材应与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套。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统一使用的教材,各校必须按要求使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教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没有指定和推荐教材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选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选用或编写的教材应具有时代特征、职业教育特色,能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第七条  学期授课计划应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每次课或每个教学单元编制。其内容应包括周次、授课顺序、授课章节(或知识点)摘要、授课学时安排、教具、教材及参考书目等。
  编制学期授课计划要体现本学科(课程)一般和重、难点知识的要求与时间分配,确定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教学时间比例,规定本课程各教学环节及实验、电化教学设施的组织与时间安排。
 
  第三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八条  教学主管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应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设教务科、专业科(室)和教育研究室等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教研组在专业科(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设专业科(室)的学校,教研组可隶属教务科。

  第九条  教学教学工作计划分为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科室工作计划和教研组工作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学期(年)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
  各项教学工作计划分别由教学主管校长、各科室负责人及教研组长拟定,经校长办公会或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学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应对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由各计划拟定人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教务科、专业科(室)、教研组的职责,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以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审批、归档制度,教材管理制度;考试、考查的规定,教学检查、督导制度,教师教学质量、岗位考核制度;实习场所、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备)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教育教学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开发和使用现代化教学管理媒体,提高教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第十二条  教务常规管理由教务科负责。
  1.校历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新学期开学前制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期及寒暑假起讫时间、教学活动周数、考试周数,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教学重大事项的日期以及其他全校性活动日程等。 
  2.教学进程表由教务科根据校历、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经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印发各部门和教师。其主要内容由课程学时数、实习、考试日期等部分组成。
  3.教学任务分配表由教务科会同专业科(室)拟定,提交教务例会讨论,经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并由教务科于学期结束前据此下达新学期任课教师通知书。
  4.课程表包括全校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由教务科在新学期开学前编制并印发各科室、班级和教师。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代、调课者,应提前填写《代、调课申请单》,报教务科同意后执行。
  5.教学(室)日志主要由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等部分组成,应分班级发放,教务科定期回收,发现教学问题及时处理。
  6.教学例会包括教务例会、教研组长会议和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各类会议均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内容,并注重实效。
  7.教学档案、资料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文书档案管理、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学校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力求做到规范、齐全、适用。教学档案、资料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整理和建档。短期档案由教务科保存,需长期保存的,应及时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要在钻研大纲,熟悉教材,了解学生学习基础、智力发展水平及思想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设计出每堂课的全部教学活动。教案应包括首页、教学过程设计(讲课提纲或讲稿)和教学后记(课后记)三部分。
  教师应在课前写好教案,不得使用旧教案,不准无教案上课。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重视学生的智力开发和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独立获取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讲授要力求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深入浅出,板书繁简适度、工整有序、布局合理。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广泛采用课件、挂图、仪器等教具,充分利用电化、多媒体设备和生产(工作)现场教学。

  第十五条 作业一般包括预习或复习教材,阅读有关的课外书籍,完成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技能操作等;作业的内容应符合教学目标要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综合性;份量要适度、难度要适当。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收全改,并有批改记录和成绩记载。作业中的普遍性错误要集中讲评。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可定期或不定期采用集中、个别和组织学生相互帮助等方式。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辅导对象、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对教师提出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的要求。活动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时间、场所、经费要有保证。
 
  第五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一般分演示性和操作性两大类。学校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实验仪器装备标准,完善教学设施,提高实验仪器的完备率、完好率。
  学校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提高实验开出率。实验员和任课教师
  要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和指导等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每个学生都能充分动手,独立操作。
  对操作性较强的实验,可组合列入教学计划,单独设课、考核和记载成绩。各课实验均要组织编写实验教材。各项(个)实验完毕,学生要填写实验报告,教师要批阅、评分和小结。

  第十九条  学校应设立足够的工位,满足学生实训需要,并在课程优化与改革中加大实训的授课比重。实训应将理论知识传授与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规定的岗位能力要求。实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有成绩,指导教师要加强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组织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各教学科室应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于实习前制定计划,落实实习地点。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实习组织,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实习考核、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与评分标准;实习措施与实习要求等。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按实习计划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会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社会调查与课程设计应按教学计划(大纲)进行。
  社会调查的目的要明确、组织要严密、提纲要切合实际、日程安排要合理。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并认真进行考核评分。
  课程设计的课题,应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拟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要正确指导、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实行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关部门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至少要取得两个初等职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德育、体育与就业、创业指导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德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德育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学校德育要按要求开设德育课程,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愚昧、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团结协作精神、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就业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德育要纳入教学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计划,做到有目的、有记录、有检查。
  学校德育要建立专班人员负责与广大教师参与、德育课程教育与各学科渗透教育、专题教育与常规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体育教研室(组)具体负责全校的体育工作。应有必备的体育场所和器材,满足体育教学和群众体育活动的需要。应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有关体育工作条例,努力提高学生体育锻炼达标率,增强学生体质。应组织学生做好"两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组织经常性的校内体育比赛,每年举行1-2次田径运动会,以推动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讲授,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竞争状况及素质要求,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就业应聘技巧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学生就业率。
 
  第七章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教学督导
 
  第二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理论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不得变动。
  考试可分为学期(期中、期未)考试、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考试的方式有口试、笔试、实际技能操作。采用何种方式考试应根据学科特点、内容和其他具体条件而定。考试(包括补考)由教务科统一组织。考查方式有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单元测验、案例或实例分析等。考查不得以考试的方式代替。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为标准,逐步推广试卷库或试题库的命题方式,注重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课的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三项成绩,按一定的权重综合评定;考查课的总成绩,应按平时各次考查成绩加权综合评定;毕业考试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考,其课程成绩分别以毕业考试、统考成绩为准;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的成绩,应分项评定,一般可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其考试成绩应按一定的标准折算成学分。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业补考制度。实行学时制的学校,对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按规定组织补考;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尚未取得已考课程学分或没有达到规定累计学分的学生,均应安排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毕业生进行质量调查,其内容一般有学生就业人数及行业、地区分布状况,学生就业率及用人单位意见等。调查可采用信函、电话、采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毕业生质量调查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机构或教育研究室组织,各科室广泛参与。学校应根据调查反馈的信息,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教学督导由督导机构与各教学科室分别进行。教学督导机构在教学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全方位教学督导,并及时写出情况通报。各教学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教学管理与检查。
 
  第八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设立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类实验室。实验室可按专业性质归口到专业科室管理,也可由教务科或单独设立的实训科统一管理。实验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包括实验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以及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等。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守则、实验情况记载,仪器设备采购、登记、保管、保养、赔偿、外借等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应重视校内实习场所建设,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实习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归口到相应科室,并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实习守则、操作规程等,确保教学实习的开出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与校外有关行业(企业)联合,建立稳定的实训基地。校企双方应签定合同书或协议书,确立协作关系。实训期间应由校企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训计划书、任务书和指导书。制定实训考核方法,检验学生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电化教学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音像资料的编审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体育场(馆)的器材由体育教研室(组)或教务科统一管理,并配备专人保管每年的体育维持费应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借阅室、阅览室。图书室(馆)要由专人负责,定时向师生开放。
图书室(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购置图书、音像资料,征订各种报刊杂志。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报刊资料比例要合理。及时进行图书编码,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提高图书资料利用率。要不断推进图书室(馆)现代化建设,实行计算机检索借阅,建立电子阅览室。
 
 
  第九章  教学人员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遵守《教师法》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合格学历和基本要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注重教育教学技巧,具备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践技能。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应能担任两门课程教学。教师每学年应撰写1-2篇教学论文和专业论文。

  第四十条  学校要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办学规模、专业特点与发展方向,分阶段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并制定相应制度与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的人员结构、职称结构和学科结构,重视中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师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引进教学科技新成果和教学管理先进经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首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教师考评委员会,制定考核制度、指标和办法。教师的全面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与晋职、晋级和评先挂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学校应逐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合格证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

  第四十五条  各校须按规范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 校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南湖路特1号 招生热线:027-87389752

学校网址:http://www.whgxsx.com/ 鄂ICP备10008486号-1 公安部备案号:42011102001531 技术支持:火神信息

Copyright ©2016-2018 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版权所有